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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意思(《刑法》逐条解读——第三条【罪刑法定】)

100人浏览   2024-09-21 08:52:47


第三条【罪刑法定】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

【条文主旨】

本条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。

【立法背景】

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,被誉为现代刑法的“铁则”,很多国家将之规定在宪法中,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明确。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等国际条约中也明确规定:“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,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,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。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。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,犯罪者应予减刑。”

我国1979年刑法基本也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制定的,如对于什么是犯罪,以及对各种犯罪和处刑都作了具体规定。但是考虑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刑法,分则规定的犯罪比较少,只有103条,而且犯罪情况很复杂,可能出现一些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情况,因此,为了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,1979年刑法保留了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。如第七十九条规定:“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,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,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”

因为保留了类推制度,所以19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。1997年修订刑法时,1979年刑法已实施17年,各种新的犯罪已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来,在认真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,对各种犯罪在刑法中作了大量的补充,并对罪状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、具体的规定。同时考虑到类推制度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使用的也并不多,因此,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类推,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。

同时,在修订过程中也坚决地贯彻了这一原则,如在分则罪状的表述上尽可能地作出明确具体、可操作的规定,对一些原来规定比较笼统、原则的“口袋罪”,如投机倒把罪、流氓罪等作了分解处理,并取消了这两个罪名等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,体现了对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坚守。对此后的刑法立法理念,对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、解释,以及司法人员的办案观念都具有重大和深远影响。

【条文解读】

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是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针对性的。本条规定: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”与许多国家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往往注重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所不同,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:

一方面,法律规定为犯罪的,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刑,要求严格执法,既不能不按法律的规定出入人罪,也不能不按法律的规定放纵犯罪。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,强调的是对犯罪的打击和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利益,强调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,而不能法外施刑,定罪量刑都要以法律为准绳;另一方面,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,不得定罪处罚,即法无规定不可罚。一种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,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,都不得定罪处刑。两方面相辅相成,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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